| 索 引 号: | jingkaiqu00432464-3-39/20260904-00001 | 公开目录: | 执法结果 |
| 发布机构: | 沂河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9-04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临环(沂新)罚〔2026〕1号
当事人名称:临沂钰涵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桂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MA3C8AJR6A
地址: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岭街道黑墩屯西450米南200米
2026年7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临沂钰涵再生资源有限公司1#拆解线、3#拆解线、冰箱拆解线现场均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2#拆解线、4#拆解线、5#拆解线均停产;企业无冰箱拆解线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明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1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临沂钰涵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证明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1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临沂钰涵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原因。
3、证明名称:拍摄现场照片4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1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临沂钰涵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正在生产,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
4、证明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16日,提供单位:临沂钰涵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为合法企业。
5、证明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16日,提供单位:临沂钰涵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6、证明名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相关章节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16日,提供单位:临沂钰涵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取得批复、验收的时间。
7、证明名称:复查报告1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1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公司已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8、证明名称:信用中国网站截图,提取时间:2026年7月1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两年内不存在环境违法处罚记录。
9、证明名称: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网站截图,提取时间:2026年7月1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公司为小微企业。
10、证明名称:现场签字照片1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1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11、证明名称: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16日,提供单位:临沂钰涵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的送达地址。
12、证明名称: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16日,提供单位:临沂钰涵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时间。
13、证明名称:销售收入合计(元)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16日,提供单位:临沂钰涵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销售收入。
14、证明名称:关于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临时名录的公告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16日,提供单位:临沂钰涵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取得废弃电子产品回收资格的时间。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对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我局于2026年8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临环(沂新)罚告〔2026〕10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35项的判定标准: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裁量等级为1;2.涉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20件以上,裁量等级为5;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裁量等级为5。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判断标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3.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5.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为-2,通过计算,违法行为修正裁量系数为-0.3。结合以上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通过计算公式确定处罚金额为9.5万元。
本案违法行为发生于2026年7月16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前,行政处罚决定于2026年8月15日之后做出,原则上应适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同时原《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已经废止,《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版)于2026年8月15日施行,该违法行为违反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29项的判定标准:1.涉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100件以上,权重数值4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权重数值30%,裁量系数为70%。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判断标准:1.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权重数值-10%;2.违法次数:1次,权重数值-15%,修正裁量系数为-25%。结合以上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经计算,罚款金额为人民币25.25万元整。经比较,《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低于《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因此,本案适用《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3115万元(大写:贰万肆仟叁佰壹拾壹元伍角整)。
2.罚款人民币9.5万元(大写:玖万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罗庄区人民法院、河东区人民法院、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