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jingkaiqu00432464-3-39/20260918-00001 | 公开目录: | 执法结果 |
| 发布机构: | 沂河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9-18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临环(沂新)罚〔2026〕6号
当事人名称:临沂财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KJQEJB1B
地址:临沂市沂河新区凤凰岭办事处黑墩屯村1308号
2026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2026年全市河湖沟渠水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对黑河流域开展排查发现,该企业未生产,执法人员在车间门口北侧发现一处出水管道,管道内有水排出,然后经过厂区雨水收集口排入雨水管道内,管道连接至车间内洗刷间,执法人员现场委托山东蓝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外排水进行现场取样监测。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明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6年8月3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临沂财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证明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6年8月3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企业涉嫌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
3、证明名称:拍摄现场照片3份,提取时间:2026年8月3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临沂财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
4、证明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8月31日,提供单位:临沂财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为合法公司。
5、证明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8月31日,提供单位:临沂财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6、证明名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提供单位:临沂财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租赁河东区泽鑫五金工具厂B-6厂房进行生产经营。
7、证明名称:信用中国网站截图,提取时间:2026年8月3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两年内不存在环境违法处罚记录。
8、证明名称: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网站截图,提取时间:2026年8月3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公司为小微企业。
9、证明名称:现场签字照片1份,提取时间:2026年8月3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10、证明名称: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8月31日,提供单位:临沂财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已按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11、证明名称:检测报告1份,提取时间:2026年9月4日,提供单位:山东蓝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企业排入雨水管道的废水未出现超标情况。
12、证明名称: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1份,提取时间:2026年8月3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企业为豁免管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
我局于2026年9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临环(沂新)罚告〔2026〕1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
依据《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的。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版)水污染防治类第23项的判定标准:1.废弃物数量:不足0.5吨,权重数值为0%;2.废弃物类型:污水、污物,权重数值为20%;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1日,权重数值为0%。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判断标准:1.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权重数值为-10%;2.违法次数(2年内,含本次):1次,权重数值为-15%。结合以上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大写: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罗庄区人民法院、河东区人民法院、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8日